边伴三村的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

2017-01-17  来自: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468


1484641766267451.jpg

        遂溪县城月镇竹叶塘村委会边伴一村(以下简称边伴一村)因不服遂溪县人民政府与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与遂溪县城月镇竹叶塘村委会边伴三村(以下简称边伴三村)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边伴三村不服法院作出的(2016)粤0891行初2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边伴三村的委托,指派林怀海、何岳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粤08行终76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边伴一村与边伴三村的争议地位于边伴一村的西南方,面积12.58亩。20世纪60年代初,该争议地主要是边伴三村村民吴某贵用于种植桉树,吴某贵逝世后,由其儿子吴某福用于种植树木。1999年,边伴一村因规划新村场而向边伴三村提出对换调整土地,但双方对遂溪县城月镇人民政府、竹叶塘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调整方案均表示不同意。2005年,吴某福将争议地上的林木出售他人砍伐时,边伴一村提出异议并干涉,引发土地权属纠纷,村委会处理未果。直至2014年,边伴一村将争议地发包给其村民种植桉树,边伴三村向遂溪县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县政府将争议地确权给边伴三村,边伴一村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边伴一村仍不服,遂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两位代理律师到该争议地现场勘察,调取相关证据,研读案件证据材料后,提出代理意见,为边伴三村所有,认为自上世纪60年代 开始,争议的12.58亩土地一直由边伴三村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土地应确权为边伴三村所有。证人黄传笃、关南辅、邓培发、吴兴、许善腾、林日荣等人已经遂溪县政府调查询问,证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边伴三村提供的上述证人的证言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以采纳。遂溪县政府和湛江市政府所作的土地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客观事实,应予以维持。边伴一村请求撤销两级政府作出的确权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争议地主要由边伴三村村民使用,认为县政府作出确认争议地归边伴三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程序合法,为此作出(2016)粤0891行初2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边伴一村的诉讼请求,这样边伴三村的土地权属受到了法律保护。



关键词: 土地权属   法律保护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专营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0759-3335881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易站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粤ICP备16023685号-1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