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律师钟永华、陈世君成功辩护吴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

2017-01-10  来自: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688

   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2016年7月12日,其妻子周某与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辩护协议》,该所指派钟永华、陈世君律师担任吴某辩护人。2016年7月13日,辩护律师到雷州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根据犯罪嫌疑人吴某的陈述和辩解,辩护律师初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猥亵儿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6年8月30日,案件被移送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研读卷宗材料和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吴某的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认定吴某构成犯罪理据不足。

     2016年9月8日,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当面向承办检察官充分阐述法律意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视,根据两位律师的法律意见,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关键证人周某、周某某和官某的证言以及《DNA检验报告》等材料。

2016年10月17日,侦查部门将补充侦查的材料移送至检察院,辩护律师查阅、研读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是《DNA 鉴定意见书》。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向DNA 鉴定专家请教后,辩护律师认为该《DNA 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吴某对涉案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综合分析全部案件材料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律师再次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关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当面向检察官充分阐述了关于本案证人证言、医院证明及《DNA 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的法律意见。

经过不断的努力,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雷检未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吴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吴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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