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助承包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12-27  来自: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04

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蒲岭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蒲岭经济合作社)与陈某东于200011日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蒲岭经济合作社将面积为233.7亩的山岭坡地发包给陈某东种植,承包期为30年,承包金共计350550元。如陈某东违约则按总承包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租金每五年支付一次,第四期租金应于20152月底前交付。但陈某东忙于工作未及时支付,蒲岭经济合作社于20151229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东清还尚欠租金和违约金75952.5元,并终止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把土地归还蒲岭经济合作社。遂溪法院以(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711号立案审理。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东的委托,指派林怀海、冯飞雪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认为陈某东因工作繁忙,未及时支付租金,在主观上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而蒲岭经济合作社不催缴,存在一定过错。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根本性违约,陈某东不是故意不缴交租金,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且陈某东在承包土地上投入了巨大的资金,解除合同,地上的建筑物、设备和种植物等全部归发包方,这不公平。陈某东也表示同意交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合同应继续履行。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土地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甲方(蒲岭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地面上的种植物和建筑物归甲方所有”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部分无效。陈某东在使用期间实际交付了租金15年,目前仍继续经营使用,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故意,只是没有按约定的期限交付2015年至2019年的租金,且在答辩和庭审时均表示愿意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表示继续履行合同。陈某东的违约行为可以通过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简单地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对蒲岭经济合作社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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