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岑擎村经济联合社与广东万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于2014年9月1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该村一共1571亩土地发包给万华公司开发经营,但未经承包该土地并在此地种植农作物的冯某某等63位村民的同意。
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接受63位村民的委托,并指派黄智律师担任63位村民的诉讼代理人。
黄智律师向法院提出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程序违法,在客观上非法解除了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使原告丧失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对63位村民的承包经营权构成了侵权,请求判令岑擎村经济联合社和万华公司两被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63位村民。
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均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批的申请,合同未获得政府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两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8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万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的各原告的原承包经营的土地返还给各原告。63位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们对律师的工作表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