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陈某培诉湛江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土地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培的委托,指派何岳律师担任陈某培的代理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培与土地总公司于1992年11月16日签订《侨汇商品房购销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陈某培向土地总公司购买湛江市霞山区海宁一横路X号XX房。陈某培按约定付清房款后,土地总公司亦将房屋交付给陈某培使用,按照约定,土地总公司有义务协助陈某培办理房产证,但多年来经陈某培催促,土地总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陈某培于1995年将该房出租给第三人梁某军,并将《协议书》及支付购房款的凭证原件交给梁某军。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土地总公司与梁某军另行签订协议书,将该房屋的买受人由“陈某培”变更为“梁某军”。陈某培认为土地总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土地总公司为其办理该房的产权证。
代理人何岳律师认为陈某培与土地总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且没有对该协议进行任何变更和解除,陈某培的请求合法合理,而土地总公司辩称陈某培已将房屋赠予第三人梁某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梁某军签订的《侨汇商品房购销协议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陈某培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土地总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霞山区人民法院对何岳律师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判决限土地总公司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办理湛江市霞山区海宁一横路X号XX房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培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