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2016]22号起诉书指控李某、刘某妹自2014年4月开始利用POS机为客人非法套 现人民币,数额大,情节严重。粤海律师事务所何岳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黄智律师担任刘某妹的辩护人。
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刘某妹共报装五部POS机放置在其未经登记设置的XXXX有限公司内 供销售POS机业务为客人非法套 现,并雇一个人在档口负责销售POS机的相关业务。期间,李某、刘某妹夫妇利用POS机为龙某等客人非法套 现,收取套 现金额的1%至1.5%手续费。2014年12月22日公安民警查获两被告人利用POS机为客人非法套 现,并现场扣押涉案POS机五台及POS机签购单一批。公安民警经调取中国银联消费的商户存根、开户资料、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核实,两被告人利用刘某明的交通银行卡绑定的POS为客人非法套 现累计金额约人民币约130万元,利用商户名称为“XXXX营业厅”的POS机为客人非法套 现累计人民币约115万元。
辩护人何岳律师辩护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黄智律师辩护认为被告人刘某妹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刘某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理据充分,采纳了两位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两被告人均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判决。两被告均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