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判无期后上诉终审改判15年

2018-04-26  来自: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550

陈某强、林某庆等人因涉嫌故意杀 人一案,原审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陈某强、林某庆等10人故意杀 人罪成立,认定陈某强为主犯,判处陈某强无期徒刑。被告人陈某强及其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降低刑期。我所林亮律师、何华律师接受陈某强家属的委托后,即立即前往遂溪县看守所会见关押于此的被告人陈某强,在征得陈某强同意授权并签名后代为提交了刑事上诉状。
  在代为提交上诉状,进入二审后,林亮、何华两位律师对该案的案卷材料进行了详细阅读和深入研究,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某强核实案情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陈某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 人的故意,而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来认定陈某强非法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明显属于错误的客观归罪。二是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强为故意的提起人证据不足,多名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互相矛盾。三是一审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强伙同多名同案人持刀砍击被害人的头部、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与事实不符。虽然现场提取7号刀刀柄脱落细胞,其STR分型与陈某强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但这DNA 鉴定意见也无法证实死者身上的头部、颈部和致命伤就是陈某强持7号刀所致。四是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强是主犯的依据不足。针对以上问题,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人陈某强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且属于从犯,有坦白、不是累犯、已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诸多量刑情节应依法给予陈某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比较妥当,足以达到刑法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之目的。辩护人及时向广东省高给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提交了内容详尽、观点明确和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辩护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于2018年3月7日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判处陈某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陈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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