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律师观察:《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陈世君

注:本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8月6日颁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有哪些突破性的规定?本文从企业间的民间 借贷效力、借贷合同生效要件、利率及利息突破性规定及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进行解读。


一、《规定》正式认可企业间的借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民间 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正式被认可。该规定突破了此前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 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的规定。


 但是,企业间民间 借贷的开放是有条件的。《规定》第十一条对民间 借贷作了限制性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 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 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只有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才能得到保护。


二、民间 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1、《规定》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的民间 借贷合同生效要件。根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类型合同属于普通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规定》关于无效民间 借贷行为的规定。由于我国金融和相关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 借贷存在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且经常与非法集 资等犯罪行为交叉,为此,《规定》对无效民间借 贷行为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共有五种: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 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规定》对民间 借贷利率及利息有突破性规定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 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对民间 借贷利息作了突破性规定,主要以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为界线进行划定,有条件认可24%至36%之间的年利率。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若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人民法院结合民间 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以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为界线进行划分。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直接主张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年利息在24%至36%之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出借人直接主张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的,超出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借款人已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后,又主张借款人返还超过24%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定无效,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支付的,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


    3、关于复利的规定。《规定》对民间 借贷复利作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总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也就说有效复利必须成立以下三个条件:一、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二,重新开具债权凭证,三、总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与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迅猛发展。目前网络 借贷的发展已有相当规模。不仅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数量超过几千家,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规范互联网借贷行为,《规定》分别对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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