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责,法院判决免驾驶人赔偿责任

2017-09-12  来自: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027

2017179时,张某驾驶车辆进入湛江市霞山区某码头停车场时碾压到停车场门口横放在地面上的铁链,造成劳某摔倒受伤。某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劳某无责任。事后,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其所有损失65859.79元和保全费、受理费。

 粤海所接受张某的委托,指派冯飞雪律师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冯飞雪律师认真研究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理据不足,但由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核,已失去一次维 权的机会。证据决定案件的结果。为查明事实和取得有利证据,两名律师到事故现场某码头停车场对停车场全貌及局部、相关管理规定告示等进行了拍照录像,走访附近小卖部售货员和停车场的保安。然后又到交警部门调取了现场图,并提取被告已被扣押车辆的行车记录仪 案发时现场视频。综合以上种种证据,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作为行人不按停车场告示的规定在行走通道行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停车场在出入口设置铁链明显不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管理所不尽责,没有引导人车分流和及时劝阻违规行人;管理所人员没有正确指挥,反而误导被告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鉴于管理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显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代理律师遂向法院申请追加了码头管理所为本案的被告。律师同时将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法庭提交。

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精心绘制的案发现场图,标明了当时原告劳某、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及保安人员的具体 位置,还原了案件事实,使法庭对案件有了全面清晰的了解。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律师向法庭明确指出原告存在过错,停车场管理所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并强调被告张某已完全尽了作为一名司机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粤海所律师提供的证据及辩论观点被法庭采纳。2017829日,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80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所主张的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停车场管理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无赔偿责任。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专营等业务,有意向的客户请咨询我们,联系电话:0759-3335881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易站 网站地图 XML 备案号:粤ICP备16023685号-1


扫一扫访问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