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律师抓住过错参与度的关键,成功处理一起医患纠纷

2017-05-24  来自: 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291

近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2015)年湛霞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向原告陈X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68650.7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9516元。双方没有上诉,2017年5月3日,原告陈X霞已全部收到被告方的赔偿款。

2014年9月9日,原告陈X霞左食指外侧中部有一大小约0.5cmx0.5cm的肿物到被告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处就诊,经诊断为胼胝。2014年9月10日被告医生对陈X霞食指的胼胝作手术切除,手术之后对切口进行缝合。第2天,陈X霞的左食指开始肿胀,并局部形成水泡,医生对该伤口进行换药,刺破水泡,包扎伤口。后几乎每天到门诊检查治疗,但越来越严重。2014年11月10日,经被告的骨一科诊断,原告左手第二指指背溃疡伴第 一关节屈曲挛缩畸形,需住院治疗。2014年11月18日,原告在被告骨科处溃疡创面游离皮片移植修复术,共住院14天,于2014年11月24日出院。出院后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为十级伤残。

X霞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陈X霞的委托,并指派黄智律师担任了她的诉讼代理人。

黄智律师经向原告详细了解治疗经过和研究了医案材料后向法院提出,被告对原告进行胼胝术前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告知和注意义务,及术后没有采取有效诊疗措施而导致患者X霞出现伤口感染并溃疡的发生,其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医方明显的诊疗过错是造成原告手指丧失功能的根本原因,原告陈X霞被评定为10级伤残与医方诊疗行为过错的因果关系关联度应为100%。对此,提出了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十级伤残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法院遂委托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广申司鉴字第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载明:医方在陈X霞左食指外侧胼胝诊疗过程中术前告知不足,且手术切除肿物进行伤口缝合及术后观察中,未尽到预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而患者患有慢性肾小球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轻度贫血等自身疾病,但对于其产生伤口感染致手指畸形功能障碍为次要因素。医方过错为造成陈X霞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1%-90%。

湛江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原告陈X霞病情的轻重,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残疾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对原告的损伤过错参与度为80%。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的事实,遂作出了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原告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充分的维护,其对黄智律师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赞许。

 

关键词: 医患纠纷   过错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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